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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兴工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欣兴工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677证券简称:欣兴工具公告编号:2026-001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53号)同意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33.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9,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1,080,429.0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8,419,570.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4日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69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

兴海盐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1204090029055128739150,000,000.00精密数控刀具夹具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86031110002551157200,000,000.00精密数控刀具夹具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8110801012003485559150,000,000.00精密数控刀具夹具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57390204091000860,000,000.00精密数控刀具夹具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澉浦支行19361101040017237226,932,500.00超募资金
合计786,932,500.00-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8,419,570.93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等。

2、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澉浦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澉浦支行实际履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精密数控刀具夹具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栋、陈嘉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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