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嘉寓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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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8 月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7 月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 法院(二审)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该案件二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辽民终82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综上所述,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北京嘉寓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朝阳嘉寓洁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朝阳嘉寓”)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朝阳嘉寓为工程发包方,公司子公司为承包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辽宁嘉寓”)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为公司100%控股三级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嘉寓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嘉寓”)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其15%股份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嘉寓新新”)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6、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能新能源”)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朝阳嘉寓风电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嘉寓风电”)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陈述的内容及纠纷起因如下:2021 年5 月,原告朝阳嘉寓与被告1 辽 宁嘉寓签署《朝阳嘉寓龙城75MW 风电场项目PC 总承包合同(标段一)》《朝阳 嘉寓龙城75MW 风电场项目PC 总承包合同(标段二)》(以下合称“PC 合同”), 约定由被告1 辽宁嘉寓作为PC 总承包方建设案涉朝阳嘉寓龙城150MW 风电场 项目。辽宁嘉寓作为总承包方又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了多个分包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全部施工、设备采购、服务等内容。
2021 年7 月19 日,朝阳嘉寓通过华能云成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提供 的商业保理融资向辽宁嘉寓支付了预付款38190 万元。然而,辽宁嘉寓却将上述
款项全部挪用,既未用于案涉PC 合同约定的朝阳嘉寓龙城150MW 风电场项目 建设,也未向分包方支付分包合同款项,致使项目建设工期严重延误,项目建设 处于停滞状态。朝阳嘉寓及华能新能源多次催促辽宁嘉寓向分包方支付上述款项 或者向朝阳嘉寓返还上述款项,但辽宁嘉寓至今未予返还或向分包方进行支付。
朝阳嘉寓认为,就案涉朝阳嘉寓龙城150MW 风电场项目建设签署相关合同 均已依法成立生效且已经实际履行,由于辽宁嘉寓严重违反PC 合同约定挪用预 付款且朝阳嘉寓已经向相关分包方支付分包工程款,故,辽宁嘉寓应当对朝阳嘉 寓已支付的预付款38190 万元在扣除已抵销的93,998,269.76 元部分后予以返还, 返还的金额为287,901,730.24 元,并且辽宁嘉寓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朝阳嘉寓 支付误期违约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朝阳嘉寓请求:①请求判令被告1 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 原告PC 合同预付款287,901,730.24 元;②请求判令被告1 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 技有限公司按照PC 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误期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100,500 万 元为基数,自2022 年6 月21 日起计算至2023 年6 月21 日,按一年期LPR 的4 倍标准计算为14,673 万元,原告对剩余违约金保留诉讼权利;③请求判令被告2 北京嘉寓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3 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第 1、2、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④请求判令被告4 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 有限公司在履约保函额度内对第1、2、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⑤请求判令 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以及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保险 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11 月13 日,公司收到该案件一审判决:《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13 民初130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五
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四条、六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辽宁嘉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朝阳洁能PC 合同 预付款287,901,730.24 元;
2.被告辽宁嘉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朝阳洁能支付违约金 56,521,200 元;
3.被告北京嘉寓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4.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在38,190 万元范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朝阳洁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该案件二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辽民终82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综上所述,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北京嘉寓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预计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影响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民终82 号]。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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