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振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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