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永和智控:总经理工作细则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 受聘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但不包括对外担保、 财务资助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 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8、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关交易适用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的,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累计金额超出本条规 定权限的,须按相应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超过上述第八条规定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须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该等事 项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必须由董事长亲自签署,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第十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 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 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 负有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总经理。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董事会 指定一名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办法和程序在总经理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 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等;
(三)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 的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作。
第十七条 每两个月的总经理办公例会,研究讨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 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两天以口头、 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 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 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 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 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 进行落实、催办。
(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保持公司效益和股东权益持续增长。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 牟取私利。总经理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根据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 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 证其真实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6 年8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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