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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导读:江河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参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依据财 政部于2026 年6 月17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 号>的通知》 (财会[2026]7 号)(以下简称“20 号解释”),对“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 特征的评估”、“ 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对 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财政部于2026 年6 月17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 号> 的通知》(财会[2026]7 号)(以下简称“20 号解释”),对“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 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 容进行了明确,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20 号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20号解释》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1.会计处理

(1)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

对于某项金融资产,当企业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 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此时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取决于特 定资产的业绩而非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在该情形下,金融资产的合同可能采用本 金和利息的方式描述合同现金流量,但其合同现金流量未必代表对本金和以未偿 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企业在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 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与该金融资产的合 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即穿透),并考虑该联系如何受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务 或权益工具等其他合同安排的影响。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 量或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 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基础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 不影响前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2)合同挂钩工具

在某些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交易中,发行人可能利用多个合同挂钩工具(即 多个分级)来确定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顺序,每一分级均有其优先劣后顺序, 该顺序明确了发行人将金融工具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至该分级的次序,即 形成“瀑布支付结构”。这种通过“瀑布支付结构”建立的向不同分级持有人付 款的优先顺序,引发了信用风险集中,并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 有人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对于某一分级持有人,仅当发行人取得足够的现金流 量以满足更优先级的支付时,其才有权取得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在前述类型的 交易中,各分级持有人应当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具有无追索

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某些包含多项债务工具的交易,形式上可能具有 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质上是为增强对某些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 安排。例如,债务人发起设立某一结构化主体,由该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用以 偿付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的基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其中优先级债 务工具由债权人持有,次级债务工具由发起人(即债务人)持有且在优先级债务 工具被偿付前发起人没有实际能力出售次级债务工具。在前述情形下,此类债务 工具的持有人应当适用金融资产的一般分类要求以及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 资产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

合同挂钩工具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条件之一,是其基础资 产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前述基础资 产可以包含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类要求, 但其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赁应收款)。对于受余值风险影响的租赁应收款,以及包 含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如市场租金率等)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应 收款,其合同现金流量不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 支付。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 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准则。

1.会计处理

(1)可兑换性的定义和评估

一种货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是指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 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 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 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相关延迟是否属于正常延迟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

企业应当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如 果企业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只能取得金额不重大的另一种货币,则该货币不可

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即使另一种货币可以反向兑换为该货币,企业仍可能认定该 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2)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

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 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 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

(3)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方法

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 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①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②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③采用其他估计方法。

2.披露

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理解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性质 及其财务影响、所采用的即期汇率及其估计过程,以及企业因货币缺乏可兑换性 而面临的风险。

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列报货币之间缺乏可兑换性的,企业还应当 披露下列信息:

(1)境外经营的名称和主要业务所在地,以及该境外经营是否为子公司、 共同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

(2)境外经营的汇总财务信息;

(3)可能要求企业向该境外经营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的性质和条款(包 括导致企业面临损失的事件或情形)。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并按以 下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1)企业采用记账本位币报告外币交易并确定相关外币与其记账本位币缺 乏可兑换性的,应当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外币货币性项目 和按外币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进行折算,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影响调

整期初留存收益。

(2)企业采用的列报货币不同于其记账本位币或企业折算境外经营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时,认定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或该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 列报货币之间缺乏可兑换性的,应当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 资产、负债进行折算;如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还应采用首 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权益项目进行折算;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 影响应当作为对报表折算差额累积金额(作为单独项目计入权益)的调整进行处 理。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20号解释的相关规定,自上述规定之日起执行并按规定编制2026 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财务报表,并对以前年度会计数据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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