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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鹏:山东华鹏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导读:*ST华鹏:山东华鹏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本金428,615,824.54 元及利息、违约金。具体情况详见本公 告中“一(二)诉讼请求”。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6 年8 月11 日,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26)鲁01 民初621 号】、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济南舜腾弘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 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 年8 月3 日立案。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格林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宁晨曦。

被告: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广,董事长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东华鹏玻璃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偿还借款本金428,615,824.54 元。

2、判令被告山东华鹏玻璃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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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偿还借款利息(利息借款本金428,615,824.54 为基数,按照协议约定的年利率 4.9% 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6 年6 月30 日的利息为 73,179,002.61 元);

3、判令被告山东华鹏玻璃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28,615,824.54 元为基数,按照每笔借款合同成立时的 4 倍的LPR 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6 年6 月30 日为 113,690,671.23 元);

4、判令被告山东华鹏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20 年8 月-2024 年12 月期间,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 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借款,分别为88,630,680.86元、317,656,249.99 元和22,328,893.69 元,合计借款本金428,615,824.54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债务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5-001)。

2024 年12 月21 日,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上 述三笔借款本金428,615,824.54 元、利息及相关权益无偿转让给原告济南舜腾弘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向被告发送催款通知,要求被告偿还款项及利息、违 约金,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为实现债权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为此原告支付了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原告 认为根据协议约定上述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 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 况,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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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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