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东方精工: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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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 年8 月12 日(星期三)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 年8 月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8 月12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12 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 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1,2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9,339,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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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4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380,575,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6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2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764,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2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19,433,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3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669,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2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764,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9%。
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92,063,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81%;反对 7,044,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0%;弃权23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58,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24%; 反对7,044,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79%;弃 权23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897%。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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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393,142,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81%;反对 5,8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8%;弃权331,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236,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110%; 反对5,8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12%;弃 权3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刘静悦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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