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智洋创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 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 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况
1、2024年9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的情
2024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 监局”)出具《关于对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4〕99号),指出:2024年5月18日,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洋投资”)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 中披露其无一致行动人,该信息与事实不符。2024年8月21日,智洋投资披露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至4.99998%,未将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公司股东智洋投资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024年9月9日,山东证监局出具《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0号),指出:公司在2021年 8月至2024年8月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 节及季度报告“股东信息”章节中,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及淄博智洋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一致行动人;及公司在 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提示性 公告》中,未按要求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对公司、董事 长刘国永、总经理聂树刚、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俊鹏及陈晓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2024年9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的情况
2024年9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44号),根据上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淄博智洋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9号)及 《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00号)所指出的公司及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违 规行为,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刘国永,总经理聂树刚,时 任董事会秘书刘俊鹏和陈晓娟,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予以监管警示。
三、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司股东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中指出的问题,并以此 为鉴、深刻反思,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 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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