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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能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睿能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导读:睿能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睿能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博泰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5.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9月26日至2026年7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等资料,前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
身份交易日期
买入(股)卖出(股)

2026

日结余股数(股)

1 苏宁谊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025年12月1日 - 2,000

1,0002025年12月2日 - 2,0002025年12月4日 - 1,0002025年12月5日 - 1,000

2 王薇

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宋俊的配偶

2025年11月6日 400 -

1,9002025年12月1日 - 4002025年12月9日 300 -2026年3月9日 300 -2026年3月24日 1,300 -3 邓昌社

标的公司设

计主管

2026年7月21日 1,000 -

-2026年7月27日 - 1,0004 梁政彦

标的公司研

发工程师

2026年7月21日 200 -

-2026年7月27日 - 2005 郭诗欣

标的公司研

发主管

2026年7月21日 600 -

-2026年7月23日 - 6006 郭展强

标的公司研发主管郭诗欣的父亲

2026年5月15日 3,700 -

12,700 2026年6月29日 4,000 -2026年7月3日 - 4,000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人员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1、苏宁谊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苏宁谊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2、宋俊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宋俊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序号姓名
身份交易日期
买入(股)卖出(股)

2026

日结余股数(股)

2026年7月8日 4,000 -2026年7月13日 - 6,0002026年7月14日 2,000 -2026年7月15日 4,000 -2026年7月17日 5,000 -

“1、本人承诺,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3、邓昌社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邓昌社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4、梁政彦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梁政彦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5、郭诗欣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郭诗欣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及本人父亲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平潭捷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捷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机构名称
身份交易日期
买入(股)卖出(股)
日结余股数(股)

平潭捷润

上市公司上市前的员工持股

平台

2025年11月3日 - 180,000

7,525,264

2025年11月4日 - 12,1002025年11月5日 - 257,9002025年11月6日 - 50,0002025年11月.24日 - 50,0002025年11月.25日 - 100,0002025年11月27日 - 250,0002025年11月28日 - 300,0002025年12月1日 - 300,0002025年12月2日 - 300,0002025年12月4日 - 100,0002025年12月5日 - 50,0002025年12月24日 - 50,000

针对上述减持行为,上市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了《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平潭捷润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平潭捷润计划在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0股;上市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了《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平潭捷润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截至2025年12月25日,前述减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平潭捷润共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000,000股。

根据平潭捷润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形成前进行的减持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平潭捷润已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自查期间卖出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企业属于上市前的员工持股平台,基于员工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减持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若本企业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企业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企业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企业愿承

担一切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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