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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导读:斯迪克: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 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 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原则如下: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五)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 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 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地区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 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除中央、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 应当通过合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支出,公司应当依法依规 予以拒绝。

第九条公司对外公益捐赠的受益人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 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 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本公司的捐赠意愿, 必要时应当要求受赠人定期提供捐赠财产的使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受赠人不得将 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 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公司应及时掌握项目工程建设、建设 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 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30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且单项捐赠 20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捐赠方案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3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单项捐 赠2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捐赠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0.3%以上且金额达到8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捐赠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对于同一主体或不同主体下的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对外 捐赠管理制度并报公司总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就捐赠 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 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 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应当及时上报 公司财务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 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达 到披露要求的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 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 由于跟投产生的相关跟投收益,若产生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所得税,由跟投人员或其设立的跟投平台自行承担,相关主体需按照主管税 务机关的征管要求配合履行申报纳税程序,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将依法予 以代扣代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改。

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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