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丰光精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8 月1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 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交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中国证 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 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 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 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3 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北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任。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聘 任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
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 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北交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 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交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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