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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达电路: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公告

导读:强达电路: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公告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20 日取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现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签字律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评级师拟变更。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所”)林晓春、刘璐、袁普,现变更为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林晓春、刘璐;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李勉、李娜、侯明利,现拟变更为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勉、李娜;签字资信评级人员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李爱文、曾彬杰,现拟变更为中证鹏元资信 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曾彬杰。除上述签字人员变更外,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中介机 构未发生变更。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袁普因工作变动从信达律所离职,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律师; 原签字注册会计师侯明利因工作变动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离职,故不再担任发行 人签字会计师;原签字资信评级人员李爱文因工作变动从中证鹏元离职,故不再 担任发行人签字资信评级人员。

三、变更后的签字人员基本情况

本次变更后的签字律师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刘璐;签字注册会计 师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勉、李娜;签字资信评级人员为中证 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曾彬杰。除上述签字人员变更外,公司本次可转债发 行中介机构未发生变更,且不涉及新增签字人员的情形,

本次变更后签字人员同意承担相应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签字人 员变更前后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保荐机构复核意见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优先公司对本次变更后信达律 所签字律师林晓春、刘璐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本次变更后信达律所签 字律师林晓春、刘璐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本次变更前签 字律师林晓春、刘璐、袁普的结论性意见一致;对本次变更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签字会计师李勉、李娜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本次变更后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签字会计师李勉、李娜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本次变 更前签字会计师李勉、李娜、侯明利的结论性意见一致;对本次变更后中证鹏元 签字资信评级人员曾彬杰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本次变更后中证鹏元签 字资信评级人员曾彬杰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本次变更前 签字资信评级人员李爱文、曾彬杰的结论性意见一致。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 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 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变更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

5、《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签字资信评级人员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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