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曙光数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核查意见

导读:曙光数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核查意见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6 年8 月17 日召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以上激励对象 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

公司授予权益时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具有劳动/聘用关系。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积 极性,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长远可持续发展,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 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稳定健康和长远可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8 月17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