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派诺科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375证券简称:派诺科技公告编号:2026-094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5年5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5月20日,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30日。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
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5年6月3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5年6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获审议通过。同日,公司对《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因实施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由12.03元/股调整为9.25元/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3,600,000股调整为4,679,864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400,000股调整为519,985股。
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因实施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由12.03元/股调整为9.25元/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3,600,000股调整为4,679,864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400,000股调整为519,985股。2025年6月1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5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9.25元/股为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519,985股。
因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25,999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202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该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
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32,2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由9.25元/股调整为6.57元/股。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于2026年7月28日经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6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7月25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7月24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 序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号 |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注:1.上述充电设备及系统与储能业务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当出现A>=Am时,X=1;当出现A | |||||||
| 充电设备及系统与储能业务营业收入定比2024年增长率(A) | ||||||||
| 业绩达成情况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 A>=Am | X1=1 | |||||||
An<=A| X1=A/Am | | |||||||
A| X1=0 | | |||||||
根据公司2025年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L10161号),2025年充电设备及系统和储能业务收入合计为28,195.08万元,较2024年增长
36.60%,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根据公司2025年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L10161号),2025年充电设备及系统和储能业务收入合计为28,195.08万元,较2024年增长36.60%,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 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2、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办理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有52名。52名激励对象在2025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 | ||||||
| 考评结果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80% | 0% | ||||
综上所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共计1,949,144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1)授予日:2025年6月17日
(2)登记日:2025年7月25日
(3)授予价格:9.25元/股
(4)解除限售数量:限制性股票1,949,144股
(5)解除限售人数:52人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期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期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本期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何立林 | 董事、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 1,210,265 | 363,079 | 30.00% | 0.24% |
| 2 | 王斌 | 副总经理 | 1,055,569 | 316,670 | 30.00% | 0.21% |
| 3 | 王子其 | 营销总监 | 90,997 | 27,299 | 30.00% | 0.02%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 ||||||
| 1 | 刘玉明 | 系统平台产品线总监 | 236,593 | 70,977 | 30.00% | 0.05% |
| 2 | 熊钧 | 算法团队负责人 | 236,593 | 70,977 | 30.00% | 0.05% |
| 三、其他重要人员 | ||||||
| 1 | 任国强等重要人员47人 | 3,667,194 | 1,100,142 | 30.00% | 0.72% | |
| 合计 | 6,497,211 | 1,949,144 | 30.00% | 1.28% | ||
注:1、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出其持股总数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
所致。
四、相关审核意见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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