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双英集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6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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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2026 年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 年8 月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市有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的一切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公 司章程(草案)》”及“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治理 制度作出必要和适当的制定、修订”等内容。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6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 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应当同时按照相关规定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方式、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 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 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 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 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 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 权。
第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 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 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 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二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 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 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 决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
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 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 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 决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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