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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导读:华立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11证券简称:华立科技公告编号:2026-036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有部分激励对象行权,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由153,153,159股变更为154,457,126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153,153,159元变更为人民币154,457,126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315.3159万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45.7126万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53,153,159.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54,457,126.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披露信息。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人民币5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网络、视频、电话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网络、视频、电话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回购本公司股票;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五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的薪酬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四条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七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
易所报告;(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十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删除

注: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条款编号重新编排,而对应条款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的,不在上述修订对比情况中列示,其他未涉及修订处均按照原章程内容保持不变。

三、其他说明

1、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2、上述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3、提请股东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办理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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