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博迅生物: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并变更部分一致行动人公告
2026-070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并 变更部分一致行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变更基本情况
(一)变更主体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变更方式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吕明杰先生与张佳俐女士、吕明媚女士、顾巧仙女士、吕国华先生、吕国平先生、韩培 养先生签署的《关于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 “原协议”)于2026 年8 月16 日有效期届满。原协议签署后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 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基于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信心,为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保证公司经营决 策的高效、统一,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吕明杰先生与张佳俐女士、吕明媚女士、顾 巧仙女士、吕国华先生于2026 年8 月16 日续签了《关于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一致行动协议”)。
截止2026 年8 月10 日,韩培养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00 股,吕国平先生持有公 司股票80,000 股,二人均不在公司任职,且二人均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规定的一致行动人范围, 因个人原因,吕国平先生、韩培养先生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三)变更的具体情况
原一致行动人为:张佳俐女士、吕明媚女士、顾巧仙女士、吕国华先生、吕国平先生、 韩培养先生
新一致行动人为:张佳俐女士、吕明媚女士、顾巧仙女士、吕国华先生
二、本次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自然人填写
| 姓名 | 吕明杰 |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是,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
| 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 姓名 | 张佳俐 |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是,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
| 姓名 | 吕明媚 |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是,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
| 姓名 | 顾巧仙 |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否 |
| 姓名 | 吕国华 |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否 |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本次变动、协议续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吕明杰
乙方:张佳俐、吕明媚、顾巧仙、吕国华
1. 一致行动目的
各方确认,各方在多年的合作过程中,对博迅生物的经营理念、发展战略、发展目 标和经营方针的认识一致,对博迅生物的管理和决策已形成充分的信任关系,各方决定 继续保持以往的良好合作关系,乙方将继续尊重甲方的意见,以保持博迅生物稳定经营
并发展壮大。
2. 一致行动关系
本协议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在博迅生物 的管理和决策中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
一致行动期限内,除非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各方需履 行回避表决情形外,各方依据下列方式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
(1)一致行动期限内的提案权及表决权
对于乙方拟向博迅生物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时,应 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甲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甲方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乙方或者 甲方的名义向博迅生物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乙方对议案作出与甲方相同的表 决意见;甲方、乙方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意见。对于甲 方拟向博迅生物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时,如果乙方拟出 席董事会、股东会的,乙方应对议案作出与甲方相同的表决意见。
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提出的议案,甲方、乙方在博迅生物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开前,如甲方、乙方拟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 和交流,直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一方授权其他方按照形成的一 致意见在博迅生物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甲方、乙方拟出席董 事会、股东会且甲方、乙方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意见。如果 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则甲方、乙 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2)一致行动期限内的表决权行使
在一致行动期限内,乙方如出席博迅生物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可以亲自出席董事 会、股东会,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应书面委托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人员为 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3. 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持 有博迅生物任何股份的,则本协议不再对其具有约束力。
(二)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更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 动,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事宜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助于提升经营决策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披露事项
| 本次变动是否构成收购 | 否 |
| 若构成,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 不适用 |
| 本次变动是否触发权益变动 | 否 |
| 若触发,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 不适用 |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和审议程序
| 本次变动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 否 |
| 本次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 不适用 |
(三)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告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 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五、备查文件
(一)、吕明杰、张佳俐、吕明媚、顾巧仙、吕国华签署的新《一致行动协议》;
(二)、吕国平、韩培养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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