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光力科技: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光力科技: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 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前5 日披露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程序、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 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激 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管理效 率与水平,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8 月18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