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信胜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 号――独立董事》《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修订<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修订后的《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更能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关于新增或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新增或修订后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更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新增或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新增或修订后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更 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 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旭东、金贤斌、伍恒东
年8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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