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信胜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 年8 月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北交 所网站和中国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 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北京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 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 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制度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拟在3 个月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排;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 过半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 在买入公司股票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上述买入时间与 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6 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 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在首次披露减持计划时,不得存在下列情 形:
(一)最近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二)最近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第一款第(一)项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市后不再具备相关主体身份的,也应遵守该项规定。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股 票收盘价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第一款第(二)项所 称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 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受让方应在受让后6 个月内,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第一款第(一)、
(二)项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 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 前股份,但应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能触及北交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 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 行动人的,应当及时填报和维护一致行动人信息。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其他 主体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拟在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排;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减持计划除应披露前款内容外,还应当 说明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或重
大风险;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12 个月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第三十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并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进展公告和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 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议 转让手续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履行持 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 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8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