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信胜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 年8 月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 号――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指引第6 号》)及《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 息披露指定报刊及其开办的网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正式披露的事 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 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工作。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 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 密义务,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关 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相关人员已经按规 定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类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 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 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局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 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公司视情节轻重,可 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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