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长虹美菱: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 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理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与投资者的沟通, 实现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 其关联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专用电子邮箱及投资者互动平台;
(六)媒体采访及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电话咨询;
(十)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方式。
第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根据监管要求与实际 需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并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 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 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
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 询电话号码。并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认 真接听并做好相关记录。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股东会等活动, 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2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 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 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五条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 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组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事项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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