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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导读:长虹美菱: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管理运作水平,更好地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规定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ESG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ESG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ESG管理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人组成,成员全部为当届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ESG管理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ESG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ESG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ESG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地方政府及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ESG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战略眼光,能够识别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能够为公司ESG管理提升提供指引,并有能力管控公司ESG工作的发展和落实。

第八条ESG管理委员会下设ESG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ESG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议,围绕ESG管理委员会策略及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ESG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研究、制定公司ESG战略规划、策略目标,搭建管理体系;

(二)评估、审议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

(三)审核公司年度ESG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ESG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推动ESG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落实,起草公司ESG治理架构体系、战略规划、治理结构、制度和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文件及方案,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二)负责落实公司的ESG事宜,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推进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识别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向ESG管理委员会建议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负责ESG相关报告的编制,落实ESG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收集、整理公司各平台部门、子公司的各指标、信息,编制ESG报告并对外披露;

(四)关注ESG未来发展方向,了解ESG相关法律法规,确保ESG发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关注日常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及问题,反馈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向ESG管理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ESG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ESG管理委员会的提案须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ESG工作组负责做好ESG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ESG管理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ESG管理委员会根据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传达给ESG工作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ESG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须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ESG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经理(总裁)认为有必要时;

(四)由二分之一以上专门委员会成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SG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ESG管理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ESG管理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ESG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ESG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ESG管理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ESG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ESG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ESG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该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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