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闽东电力: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大酒店”,公司持股占比 60.72%)就与福州西湖大酒店、福州西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案件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福州 西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22 年9 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上述诉讼作出《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2021〕闽01 民初2098 号)。被告福州西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 诉,2024 年1 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2〕闽民终2022 号)。闽东大酒店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 闽民终2022 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 年3 月, 闽东大酒店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 民申2437 号),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7 月31 日、2022 年9 月21 日、2022 年10 月14 日和2025 年3 月4 日公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临-47)、《关 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 临-35、2022 临 -38、2024 临-03、2025 临-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6 年8 月18 日,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2025〕闽民再131 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本院 〔2022〕闽民终2022 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闽01 民初2098 号民事判决;2、驳回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它小额诉讼事项:李义和诉薛秋辉、游生锦、东晟公司、闽 南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德市东晟房 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晟公司”)所开发项目东晟广场B 标段(1-3#、 5-8#楼及其地下室)工程承包方,该工程于2022 年竣工验收合格,东晟 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相关工程款,现剩余工程结算款因工程承包 方相关案件(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3 月31 日披露的《公司2025 年年度 报告》)尚在审理中,暂时无法支付。
原告李义和主张其为东晟广场B标段(1-3#、5-8#楼及其地下室)工 程水电安装工程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薛秋辉、 游生锦连带向原告李义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123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令东晟公司在欠付被告薛秋辉、游生锦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 担付款责任;判令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薛秋辉、 游生锦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案件一审已于2026年7 月3日开庭,尚未判决。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闽民再131 号)。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19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