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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铂科新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11证券简称:铂科新材公告编号:2026-057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7人,代表股份206,241,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9,689,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2人,代表股份16,551,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5%。

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2人,代表股份17,766,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14,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2人,代表股份

16,551,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5%。

7、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总表决情况206,222,07599.9904%11,1100.0054%8,6000.0042%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7,746,93199.8891%11,1100.0625%8,6000.0484%00%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总表决情况206,220,97599.9899%11,1100.0054%9,7000.0047%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7,745,83199.8829%11,1100.0625%9,7000.0546%00%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总表决情况206,220,97599.9899%11,1100.0054%9,7000.0047%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7,745,83199.8829%11,1100.0625%9,7000.0546%00%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总表决情况206,194,96199.9773%27,1100.0131%19,7140.0096%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7,719,81799.7364%27,1100.1526%19,7140.1110%00%通过
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总表决情况206,179,16699.9696%41,1100.0199%21,5090.0104%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7,704,02299.6475%41,1100.2314%21,5090.1211%00%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总表决情况206,215,77599.9874%19,1100.0093%6,9000.0033%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7,740,63199.8536%19,1100.1076%6,9000.0388%00%通过
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总表决情况206,211,46199.9853%11,4100.0055%18,9140.0092%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7,736,31799.8293%11,4100.0642%18,9140.1065%00%通过
1.08回购股份方案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总表决情况206,211,76199.9854%11,1100.0054%18,9140.0092%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17,736,61799.8310%11,1100.0625%18,9140.1065%00%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曹倩、郑晓欣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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