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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导读:普洛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 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 信息披露情形的,应当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 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和规定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在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发生或知悉当日,将相关情况 书面报告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或说明等。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 认。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提出意见,董事会秘书 拟同意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报董事长签字确认。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 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资料报送浙江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责任追究机制,发生下列情形 时,公司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二)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暂缓、豁免原因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后未 及时报告或披露的;

(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应当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而未暂缓、豁免披露的;

(四)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 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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