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电运通:《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6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 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广电运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 电子邮件咨询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投资者与公司进行双向交流的重要渠道。通过规范公司接 待和推广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采访、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 明度及公平性,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支持。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 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 如实地回答投资者咨询。对于确实因不了解而未能回答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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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耐心地向投资者做出解释。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及时处理原则。对于需向公司其他部门反映的问题,接待和推广工 作人员应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对于接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投资者近期比较关 注的问题,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五)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推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 共同完成接待工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档案的建立、 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能: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事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 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一定的协调、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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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 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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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 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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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与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不 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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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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