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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导读:广电运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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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广电运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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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需事先履行 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拟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将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申请文件和相关书 面资料经其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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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知情人应当承诺保密;

(二)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初步判断,并整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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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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