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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导读:富春环保: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住所地址变更详细情况

变更前住所:浙江富阳市灵桥镇春永路188号

变更后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01号富煦永通大厦1号24层、25层

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富阳市灵桥镇春永路188号。邮政编码:311418。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01号富煦永通大厦1号24层、25层。邮政编码:311400。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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