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长春高新: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2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6 年7 月23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 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 南第1 号》”)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前六个月内(即2026 年1 月22 日至2026 年7 月22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 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 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 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述相关资料,在自查 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 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中共有5 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中有2 位 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各自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 事项之前,均为基于其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 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且在其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 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 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自查期间,除上述5 位之外,本激 励计划事项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38 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中有2 位系本激 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各自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 事项之前。公司结合股权激励计划进程对上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 查后认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 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 知悉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 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 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 行了登记。在自查期间,未发现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内幕 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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