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宇晶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楼会议室。
5、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宇红先生。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2人,代表股份100,457,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50%(已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
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0,038,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59%(已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量)。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股份40,419,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91%(已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量)。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8人,代表股份40,419,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91%(已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已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量)。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8人,代表股份40,419,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91%(已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量)。
(3)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梁爽律师、陈京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00,362,566 | 99.9051% | 26,140 | 0.0260% | 69,190 | 0.0689% | 0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0,324,207 | 99.7641% | 26,140 | 0.0647% | 69,190 | 0.1712% | 0 | 0% |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00,350,666 | 99.8933% | 41,840 | 0.0416% | 65,390 | 0.0651% | 0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0,312,307 | 99.7347% | 41,840 | 0.1035% | 65,390 | 0.1618% | 0 | 0% | |||
| 3.00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00,369,366 | 99.9119% | 22,540 | 0.0224% | 65,990 | 0.0657% | 0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0,331,007 | 99.7810% | 22,540 | 0.0558% | 65,990 | 0.1633% | 0 | 0% | |||
上述提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梁爽律师、陈京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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