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博苑新材: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苑新材”)第二届 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进行新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6 年8 月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本次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3 名,职工代表董事1 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成林先生、于国清先生、王恩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汪冬梅女士、王卫国先生、潘鹤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其中,汪冬梅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 提交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6 名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 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自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三年。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与职责。公司向第二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 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0 日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成林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正高级工程师。1991 年7 月至2008 年3 月,就职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技术员、研究院实验员、研究院工程师、研究院课题负责人、研究室主任; 2008 年3 月至2008 年8 月,筹备山东博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苑 有限”)成立事宜;2008 年8 月至2020 年9 月,任博苑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 2020 年9 月至今,任博苑新材董事长。2018 年6 月至今,兼任潍坊鼎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 年6 月至 今,兼任山东利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7 月至今,兼任山东远华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成林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2,812,5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30.40%;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鼎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1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7%。李成林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 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于国清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恩训先生 系李成林先生之妻弟。除上述关系外,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成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于国清先生,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正高级工程师。1991 年7 月至2007 年1 月,就职于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技术员、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副总工程师;2007 年1 月至2009 年1 月, 就职于淄博合力化工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总经理;2009 年3 月至2020 年9
月,历任博苑有限监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9 月至今,任博苑新 材副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10 月至今,兼任山东硕烁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于国清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6,052,5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26.51%;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鼎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02,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1%。于国清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成林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除上述关 系外,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
于国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王恩训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2 年7 月至2008 年5 月,为自由职业;2008 年5 月至2008 年8 月,参与筹 建博苑有限;2008 年8 月至2020 年9 月,任博苑有限副总经理,2020 年9 月至 今,任博苑新材董事及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恩训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45,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0.49%;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鼎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38,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9%。王恩训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 成林先生之妻弟。除上述关系外,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恩训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汪冬梅女士,女,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 员,博士学位,现任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济南市历下区会计协会第四届 理事会会长、教育部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会计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论文会计 评审专家等。现兼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冬梅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王卫国先生,男,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律师。1991 年7 月至1994 年7 月历任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工段长; 1994 年7 月至1996 年12 月任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师;1997 年1 月 至2000 年10 月任山东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 年10 月至2005 年4 月任山 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2005 年1 月至2007 年1 月任山东巨力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5 年1 月至今任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2015 年1 月起至2020 年8 月任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卫国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潘鹤林先生,男,196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东理工 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工学硕士,教授。1987 年7 月至1990 年8 月在华东化工学院 (现华东理工大学)联合反应工程研究所工作;1990 年9 月至1993 年7 月在华 东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2025 年10 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鹤林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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