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博苑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公司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 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 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公布的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 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 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 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 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创新研发、采购销售、 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对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积极支持 配合。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 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 务。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 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2026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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