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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有关诉讼事项的说明

导读:海特高新:有关诉讼事项的说明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诉讼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件背景

2021 年5 月,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正威金控”)与成都海威 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及其原有股东签订增资协议,以货 币资金12.88 亿元向华芯科技出资并成为华芯科技第一大股东。2021 年6 月完 成增资,根据增资协议修订华芯科技《章程》及变更营业执照,章程约定华芯科 技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海特高新”)对华芯科技有权提名3 名董事、华芯科技董事长应从海特 高新提名的董事中选出,总经理应由董事长提名的人选担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的人选担任。

2023 年12 月,正威金控改名为海岳控股,海岳控股成为华芯科技股东,由 原股东正威金控更名而来,仅上层股东变更。海岳控股成为华芯科技股东后,违 反《公司法》、华芯科技《章程》的规定以及《增资协议》的约定,谋取华芯科 技公司控制权,其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非法方式强行接管华芯科技, 强行通过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修订华芯科技公司章程,违法作出剥夺海特高新应 当享有的股东权利的一系列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伪造董事会决议完成法定代表 人变更,强行进行人事变更,非法剥夺其他股东、董事的正常提案权。

针对上述行为,公司于2024 年9 月12 日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 华芯科技提起公司决议纠纷诉讼,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5 年6 月 13 日判决撤销2024 年7 月22 日华芯科技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相关内容,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 年1 月7 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四川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1 民终19129 号)。

2024 年11 月26 日,公司以华芯科技2024 年7 月22 日召开的股东会通过

的相关决议违反增资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 对华芯科技、海岳控股等提起仲裁。

2026 年3 月30 日,贸仲作出终局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6]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68 号),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增资协议相关约定。在法院 及贸仲作出判决及裁决后,海特高新多次通过多种方式提出相关主张,要求马晓 力及海岳控股等执行判决及仲裁裁决,马晓力及海岳控股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决。

2026 年5 月,因对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26 年7 月14 日,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审批局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 川0193 执1679 号涤除马晓力华芯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

2026 年6 月23 日,华芯科技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见证律师现场宣读表决 情况,海特高新提名的三位董事全部通过现场审议。

2026 年7 月17 日,华芯科技除责任方海岳控股外,其他股东提名的5 名董 事一致同意向华芯科技提出由海特高新推荐的董事作为董事会召集人、主持人的 通知。截至目前,受马晓力阻碍,至今仍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决,有效召开董事 会,依法选举由海特提名的董事长。

2026 年8 月5 日,华芯科技收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预处罚决定 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岳控股、华芯科技在2026 年8 月15 日之前,履行《关于成 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第6.3.1 条、第6.4.2 条之约定,配合海 特高新行使在《关于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前述条款项下的权 利。若逾期仍拒绝履行义务,双流区人民法院将对海岳控股、华芯科技及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拘留及个人罚款。海岳控股已申请撤销前述 预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仲裁裁决,法院开庭待判决。

经长达数年的沟通协商,截止目前,海岳控股仍然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拒绝执行华芯科技全体股东签订的增资协议及华芯科技公司章程,海特高新在华 芯科技享有的股东权利一直无法实现。

二、维权情况

2026 年8 月18 日,海特高新作为华芯科技的股东,联合华芯科技其他股东

前往华芯科技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依照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法院的执行 通知书、董事作出的决定,依法对华芯科技进行了维权活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 利,恢复了股东部分权利。

三、后续措施

海特高新及其他股东持续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并表达希望保护海特高新和 其他股东合法权利的相关诉求。下一步公司将在人民法院的支持下依法依规维权, 请投资者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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