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星网宇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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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的数据 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登深圳分公司”)对其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定。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 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登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 处理。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 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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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本人或经由董事会秘书在首 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控股股东 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 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章 禁止及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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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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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 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深圳分公 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 交所申报。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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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 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 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 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 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 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 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处分和处罚: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分,建议董事会、股东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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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董事会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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