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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导读:星网宇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星网宇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所设立的董事会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 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解任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上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收集整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前应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成员,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可 以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其他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理人员列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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