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星网宇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是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 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 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 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 / 1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制定并发布的相关规 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观。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 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2 / 12
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 当以明确的警示文字具体列示相关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 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 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信息披露文件应 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 组织实施;
(三)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 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
3 / 12
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 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
督;
(一)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二)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 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 关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可向其追偿损失。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信息披露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重组报告书等上市信息,应按照“先审查后发布”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 格履行保密管理审查机制和流程。因工作需要确需宣传、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的 事项,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4 / 12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材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发,在2 个 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审核和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 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 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1、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议案,必要时征求其它相关部门 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2、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3、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决议内容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发,在 规定时间内报深交所审核后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后,应立即向董 事长报告;
2、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签 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交所审核和披露;
5 / 12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公告内容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 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和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审核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后,认为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及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立即提交董事长;
(二)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审核有关文件后,认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披露或 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交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申请。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6 / 12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如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严格 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六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7 / 12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 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 / 12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9 / 12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公告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密等,及时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导致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 暂缓披露或者免于履行相关义务: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以深交所认可的期限为准。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10 / 12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 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内 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二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11 / 12
第六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 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 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 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 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十一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6号院1号楼
邮编:100176
电话:010-87838888,010-87838700
传真:010-87838700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 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董事会
2026年8月21日
12 / 12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