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星网宇达: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并规范其行为,以更好地发 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星网宇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 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 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1 /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四)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之一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任职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 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 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 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 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2 / 6
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 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 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 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情况。
(十四) 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 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 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 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3 / 6
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 的,应当直接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 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 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 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 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具体如下: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 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 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 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七)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 / 6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 年,自聘任之日起,至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 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 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 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要求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5 / 6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 触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1 日
6 / 6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