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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导读:星网宇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星网宇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京星 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 与权利相对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至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 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处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规办事、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等;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合并使用。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如实披露更 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 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更正及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执行。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施行,修订时亦同。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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