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星网宇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8月修订)

导读:星网宇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8月修订)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 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 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 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 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 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一)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 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 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 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 人代为投票。

第八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 的所有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 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第十三条 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过半数选票的董事候 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四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 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 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 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 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少于”、“超过”、“过”、“低于”、“多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准。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1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