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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导读:星网宇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 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 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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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 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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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 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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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 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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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十七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 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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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其进行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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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 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 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 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 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 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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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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