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星网宇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9证券简称:星网宇达公告编号:2026-058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二、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重点围绕治理结构调整,修订公司部分制度,具体修订制度及审议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 | 《公司章程》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6.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1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1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4.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8.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0.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4.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前述表格所列制度,除第一项至第十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外,其余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2026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21日
附件1: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原章程 | 修订后的章程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七)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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