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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导读:中国平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保险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 构(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

(三)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

(四)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如有)、持股5%以上 的大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指本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五)其他根据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包含股价敏 感信息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信息披露,并保证境内外市场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信息披露文件 同时采用中文及外文文本的,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 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与投资者、中介机构、 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进 行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 度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本公司总经理 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董事会秘书发现本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其他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本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境内信息披露事务,本公司的公司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本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境外信息披露事 务。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在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代行职责,负责协调与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根据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指令,在证券事务代表的组织 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并负责保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要求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能够及时披露。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建立相应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机制,包括定期报告机制、重大信息的临时报 告机制以及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流程,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

本公司各部门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均为该部门或 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 务的联络人,负责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对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 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 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并配合本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本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权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本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本公司确立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及监督机制。本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 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审核发布流程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由相关项目组负责人遵 照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 管机构的同意(如需)。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本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在本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应当与年度审计注

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督促其 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应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为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本公司管理层应及时汇报本公司相关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提前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本公司应适时安排至少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 的见面会以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 改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 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本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非已获得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审核同意,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本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定义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 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本公司(含本公司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第二十四条所 述有关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 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 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若本公司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 本公司的传闻、媒体报道,当发现市场出现有关本公司的传闻或 媒体报道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时,本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 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汇报,如预计监管文件的发布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下: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总体如

(一)对于本公司日常临时公告,如定期经营数据、股东会 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及/或 公司秘书审核通过后安排发布,并及时向全体董事报告。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经由董事会及/或股东会 审议的公告事项,在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布,并及时向全体董事报告。

(二)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的临时公告事项,本公司可 建立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公告内容经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审核 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布,并及时向全体董 事报告。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成员可由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出任:董 事长、首席/联席首席执行官、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秘书。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上述临时公告可直接由董事长及任意两 名执行董事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布,

并及时向全体董事报告。

(三)突发事件处理

如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突发性事件,本公司需要发布澄清公告或补充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进行汇报并 根据其决定起草公告及安排披露,并及时向全体董事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 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 度。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本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失 职或违反本制度,导致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或对本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内部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本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 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本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 项。

本公司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若擅 自披露本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对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因出现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本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如相关责任人存在故意、不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导致危害结果 扩大等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 纳入本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十条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 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解释和修订,任 何修订应重新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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