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英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 金购买俞彪、俞英忠、朱丽娟合计持有的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或“英中电气”)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国泰海通”)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英中电气51%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重 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 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 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 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盈利水平及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 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智
李文毅
梁宇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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