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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导读:中英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 查意见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 金购买俞彪、俞英忠、朱丽娟合计持有的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或“英中电气”)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国泰海通”)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俞卫忠、戴丽 芳和俞丞,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 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文毅

梁宇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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