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英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
021-20511000传真:
021-20511999邮编:200120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中英科技”)的委托,并根据中英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中英科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11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中英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核查意见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3、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无特殊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一)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公告等内容,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履行”等栏目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中英科技及相关方自中英科技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中英科技及相关方自中英科技上市以来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所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英科技及相关方自中英科技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均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中,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英科技已制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的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H10094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ZH10043号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ZH10068号《审计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H10096号、信会师报字[2025]
第ZH10046号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ZH10058号《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运作规范,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1、中英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英科技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巨潮资讯网,中英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俞卫忠先生、戴丽芳女士、俞丞先生三人,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变动。
中英科技的现任董事为俞卫忠、戴丽芳、俞丞、冯凯、李兴尧、邵家旭、井然哲;中英科技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俞卫忠(总经理)、俞丞(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邵娜(财务总监)。
2、中英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中英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最近三年中英科技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情形。中英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有限合伙)于2026年5月27日、5月28日、6月15日共减持中英科技股票219,800股,超出减持计划1,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于2026年7月16日对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前述监管措施的对象为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有限合伙)。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英科技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中英科技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最近三年中英科技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英科技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经办律师:
年月日
| 沈国权 | 张千禧 |
温博
附件:中英科技及相关方自中英科技上市以来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1 | 俞卫忠、戴丽芳、俞丞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6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4、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人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2021.1.26 | 锁定期、减持期,担任董监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 | 正常履行中 |
| 2 | 中英管道、中英汇才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 | 2021.1.26 | 锁定期、减持期 | 正常履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公司股票上市后,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单位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 行中 | |||||
| 3 | 马龙秀、俞佳娜、俞彪、俞晔、戴丽英、戴丽娟、戴丽华、刘卫范、张小玉、俞丽娜、刘亚南(共11人)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 2021.1.26 | 锁定期、减持期 | 正常履行中 |
| 4 | 朱新爱、胡智彪、秦凯、叶开文、任会英(共5人)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 2021.1.26 | 锁定期、减持期 | 履行完毕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5 | 天津涌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宜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曦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本单位向公司增资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即2018年3月13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3、公司股票上市后,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 2021.1.26 | 锁定期、减持期 | 履行完毕 |
| 6 | 顾书春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 | 2021.1.26 | 锁定期、减持期,担任董监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 | 正常履行中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人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 7 | 何泽红 | 股份限售承诺 | 1、本人通过中英汇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2021.1.26 | 锁定期、减持期,担任董监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 | 正常履行中 |
| 8 | 董婷婷 | 股份限售承诺 |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6个月 | 2021.1.26 | 锁定期、减持期,担任董监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的6个 | 履行完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 月内 | 毕 | ||||
| 9 | 中英科技 |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1、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或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制定并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该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3、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 2021.1.26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10 | 俞卫忠、戴丽芳、俞丞 |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或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制定并由公司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 | 2021.1.26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该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3、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11 | 中英科技 |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 2021.1.26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12 | 俞卫忠、戴丽芳、俞丞 |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2021.1.26 | 长期 | 正常履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披露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合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90%为准),本人及受本人支配的公司其它股东均放弃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红。 | 行中 | ||||
| 13 | 俞卫忠、戴丽芳、顾书春、何泽红、梁华权、符启林、周洪庆、俞丞、董婷婷、程前、史建忠 |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2、我们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2021.1.26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14 | 俞卫忠、戴丽芳、俞丞 | 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1、对于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2、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4、本人/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 2021.1.26 | 锁定期、减持期 | 正常履行中 |
| 15 | 中英管道、中英汇才 | 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1、对于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2、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4、本人/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 2021.1.26 | 锁定期、减持期 | 正常履行中 |
| 16 | 中英科技 | 未能履行 | 如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本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 | 2021.1.26 | 长期 | 正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承诺的约束措施 | 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 常履行中 | ||||
| 17 | 俞卫忠、戴丽芳、俞丞 |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1、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2、如本人违反增持股份的相关承诺,公司有权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所需款项等额的应付现金股利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3、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4、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5、如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公司有权从对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 2021.1.26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18 | 俞卫忠、戴丽芳、顾书春、何泽红、梁华权、符启林、周洪庆、俞丞、董婷婷、程前、史建忠 |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1、如我们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我们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我们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2、如我们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3、如我们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4、我们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2021.1.26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19 | 中英科技、俞卫忠、戴丽芳、顾书春、何泽红、梁华权、符启林、周洪庆、俞丞、董婷婷、程前、史建忠 | 稳定股价承诺 | 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 2021.1.26 | 2021.1.26-2024.1.26 | 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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