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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岸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导读:千岸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 月1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货币互换业务等或者前述 产品的组合。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 险敞口相匹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 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 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 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 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 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 按照批准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 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 划制定、资金筹集、交易操作、日常管理与风险监控;

(二)业务部门:作为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 基础业务信息及预测;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协助履行董事 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实施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对上市公司的 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价与监 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及时识别相关内控缺陷并采取 补救措施;

(五)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 机构进行审计;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 制的有效性等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操作是否超授权、风险管理程序是否落实 到位等。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业务规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三)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评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门拟定上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 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 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 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 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 的应急处理预案,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 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 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 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进行判断。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的,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 万元 的,公司应及时公告。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 期限至少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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