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千岸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 月1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 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 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 效果。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 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 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属于高风险投资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期限;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 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 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 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 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发生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 荐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 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金额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并披露。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记录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 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 序等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 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相关责任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 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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