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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岸科技: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导读:千岸科技: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 月1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即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 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 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 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前至少五个交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 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 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 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 权。

第三章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九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 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 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 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 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 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 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 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 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 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 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 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细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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