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千岸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导读:千岸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 月1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 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 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 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6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在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非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自动离职。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 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 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 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 或北交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或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维 护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0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